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
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本公司)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下稱個資法)第六條第二項、第八條第一項規定,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,請 台端詳閱:
一、蒐集之目的:
(一)人身保險(001)。
(二)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(181)。
(三)客戶管理及服務、調查、統計與研究分析、行銷商品與服務。
(四)因活動需要或為提供保險相關服務及資訊而寄送簡訊、推播、傳真、電子郵件。
二、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
(一)人身保險(001)。
(二)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(181)。
(三)客戶管理及服務、調查、統計與研究分析、行銷商品與服務。
(四)因活動需要或為提供保險相關服務及資訊而寄送簡訊、推播、傳真、電子郵件。
一、蒐集之目的:
(一)人身保險(001)。
(二)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(181)。
(三)客戶管理及服務、調查、統計與研究分析、行銷商品與服務。
(四)因活動需要或為提供保險相關服務及資訊而寄送簡訊、推播、傳真、電子郵件。
二、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
(一)人身保險(001)。
(二)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(181)。
(三)客戶管理及服務、調查、統計與研究分析、行銷商品與服務。
(四)因活動需要或為提供保險相關服務及資訊而寄送簡訊、推播、傳真、電子郵件。